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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走出去”要淡化政府战略
来源: 文汇报 发布时间: 2012-08-27
  今年上半年,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16个国家和地区的2163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直接投资354.2亿美元,同比增长48.2%。在“走出去”的企业中,国有企业独占鳌头。据《2010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报告》,2010年中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的存量中,国有企业占66.2%。国有企业无疑是“走出去”的主力军。  


  东道国担忧国企身份


  这种“国家队”的身份引发了一些东道国担忧,他们常常把国有企业和政府联系在一起,把企业行为看成是政府意图,把企业战略当成政府战略。2005年我国中海油收购优尼科失败,其中最主要原因就是美国方面过于强调所谓的“国家安全”、“国有公司”和“政府补贴”。近年来我国西北有色、唐山曹妃甸投资集团等都遭遇类似尴尬,华为也不能幸免。


  欧盟虽然不提“国家安全”,但是也顾虑中国“走出去”的企业由政府控制,会使欧洲企业在竞购资产时处于劣势。他们还担心中国企业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


  显然,有些东道国将中国企业的跨国经营与政府战略混为一谈,不恰当地把企业经营问题无限上纲。事实上,国有跨国公司在国际上并不少见。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公布的数据,2010年在全球653家主要国有跨国公司中,来自发达国家与地区的285家,占43.6%;来自发展中国家与地区的345家,占52.8%;来自东、南欧的23家,占3.5%;而来自中国的有50家,占7.7%。从发生投资纠纷的概率看,中国国有跨国公司远远高于其他国家的国有跨国公司。这里面其实既有贸易保护、投资保护的原因,也有不同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的原因;当然,也有我们企业自身的原因。  


  “要我出去”与“我要出去”


  从我们企业的自身原因看,长期以来形成的国有文化还比较浓厚。在这种文化背景下,有的国企走出去,往往是政府驱动型,而不是或不完全是企业自身驱动型;在“要我出去”与“我要出去”之间,天平倾向于前者。


  其实,政府“走出去”战略和企业“走出去”战略,虽然有一定联系,但本质上还是两种不同的战略。政府战略是宏观战略,企业战略则是微观战略。


  在政府层面,强化“走出去”战略,首先旨在转变对外经济发展方式,形成开放型经济的新格局,这是中国从经济大国走向经济强国所必需的全球战略。其次,政府实行“走出去”战略,也是为了平衡对外直接投资与利用外资。从1992年以来,中国已经逐步成为发展中国家甚至全世界fdi最大的目的地,但相比较而言,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在数量上远远不如引进外资。2011年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与引进外资的比例达到165%,发展中国家则只有56%,中国也只有51.78%,对外直接投资与引进外资的比例失衡。所以,今年全国“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要“坚持出口和进口并重,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并举,全面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其三,当今的国际竞争说到底也是资源竞争。在经济全球化时代,资源在全球范围内可以共享,走出去战略对于在全球范围内配置各种人力资源、经济资源、自然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在企业层面,企业是否“走出去”,是企业战略制定和实施的结果。企业战略的出发点是开拓市场、利用国际资源、增加利润、应对全球竞争等。企业要充分考虑外部环境以及自身可能的竞争优势,确定自己的核心战略,并进而发展成国际战略和全球战略。目前世界经济危机深重,中国企业具有一定的比较资本优势,但是还不具有产品优势、技术优势、管理优势。从总体上看,中国企业在国际上还不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企业要不要抓住合适的机遇,通过跨国并购获取、转移、整合国际资源,从而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如果要跨国经营,进入国外市场,企业应该采取什么方式?解决这些问题,取决于企业本身的战略安排,而不是由政府战略来安排。


  这两种不同层面的战略目的不完全一致,有时甚至也会发生冲突,其决策程序也完全不同。因此,不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应该把政府战略与企业战略区别开来,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  


  “走出去”要强化企业战略


  国企“走出去”可供选择的决策模式有四种:a模式是政府战略完全包含企业战略,b模式是政府战略包含绝大部分企业战略,c模式是政府战略和企业战略只有极小部分交叉,d模式是企业独立实施自身战略,政府则根据企业是否符合政府战略的取向,或支持或不支持或反对企业的战略行为。世界上绝大多数企业采用的是第四种决策模式。


  决策模式的选择往往与政府在企业中的股份有关,也与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有关。我国国有企业中国家控股50%以上的较多,国内外有些人认为这必然会导致中国企业“走出去”盛行a模式与b模式,从而推行政府战略。实际上,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基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基本事实与理念,只要公司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国企董事会关于是否“走出去”、如何“走出去”的战略选择,完全可以独立地通过基于对环境与资源条件判断而作出。企业可以考虑政府的政策以取得优惠条件,但不会去直接执行政府的战略。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经验就是政府不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进行干预。国有企业普遍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实现产权多元化,增加自主经营决策权力,成为不再听命于行政指令的市场主体。即使政府绝对控股的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条件下,也完全可以实行c模式甚至d模式。


  因此,在国有企业“走出去”的时候,一方面要吸引更多民间资本进入国企,降低国有控股比例;另一方面,要保卫国企改革成果,在国际经营中继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这样,有越来越多的公司在“走出去”过程中会运用d模式,政府与国企分开,强化企业战略的作用。政府支持企业走出去,但是政府对企业的经营行为不采取越俎代庖的做法。这就是说,在全球经济中,对待企业,哪怕是国有企业,中国政府也是采用公认的市场经济准则,政企分开,使国企在全球市场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法人实体。只有当我们的国企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商业企业时,东道国的顾虑、误会或偏见才有可能得以缓解或根本消除。


  国际投资的政府支持


  世界各国政府每年都会出台一些相关国际投资的政策与措施,以表明政府的战略取向。2010年有57个国家新增112项国际性投资政策措施;2011年有44个国家新增67项措施。政府对企业的支持主要表现在通过各种政策措施对国企引导、服务、保护、转变。


  所谓引导,就是政府通过政策引导企业积极有序开展对境外能源、原材料、农业、制造业、服务业、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投资合作和跨国并购。政府搭建平台,引导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和全球竞争中相互协作、特别是在东道国形成产业集聚,获取集聚效益。


  所谓服务,就是从过去鼓励、审批为重心,发展到以服务为重心。要根据国内外环境特别是东道国环境变化,按照事前、事中、事后的不同阶段,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全过程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所谓保护,就是帮助企业有效防范、管理可能发生的对外投资风险。政府通过大国的影响和有力外交手段,与东道国签订投资保护协定,提供政治风险保险等,维护我境外企业人员和资产安全,成为海外企业的坚强后盾。


  所谓转变,就是政府要通过相关政策促进对外直接投资从数量投资向质量投资转变。当前,政府尤其要深入研究如何把促进包容性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的投资作为主要目标,促进我国企业遵守东道国的道德规范和标准,承担社会责任。

   (本文章摘自8月27日《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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